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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再次调整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赵晓华 2015-11-24 09: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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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由2013年的41501元上调为2014年的46239元,石市日前相应调整了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被称为职工乃至整个家庭的“救命钱”。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缴纳

  2014年全省社平工资为46239元,折合月社平工资3853.25元。工伤保险月最低缴纳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按此计算,全省月社平工资的60%为2311.9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1559.75元。

  因此,石市企业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就是用人单位按现参保人员上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上报)。石市已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新上报的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工资,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工资;今年新参保的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那么,工伤保险该如何缴纳呢?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去年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缴费管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实现“六统一”。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确定。去年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工亡补助金提高3.778万元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最大,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一个标准,同命同价。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丧葬补助金各地的标准也不同,石市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年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获得28844元×20倍共计57.688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去年的53.91万元多了3.778万元。(记者 赵晓华)

关键词:企业,工伤保险,缴费

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