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规范告知程序 提高司法公信力
5月5日,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院刑事诉讼告知程序不规范问题,提出了《关于规范刑事诉讼告知的建议》,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印发该《建议》下发各部门执行,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案件中严格按照《建议》履行告知责任,落实监督职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同时还要求,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其他司法不规范行为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建议,以不断促进司法规范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该建议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告知的各项规定,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二是规范告知形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条对告知形式的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也应当记录在案”。三是设置刑事诉讼告知的内部监督程序: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是否履行告知行为进行审查,发现没有告知的,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告知文书是否完备,如不完备,不得流转,应当退回办案部门补齐。 该《建议》还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有关告知的条文附后,以利于各相关业务部门参考。(印习平) |
关键词:平山,检察院,规范 |
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