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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加强水井安全管理 防止地下水污染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冯月静 2017-02-09 1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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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提出对暂时停用的取水井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细则明确,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取水井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将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等取水井信息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井管理中,责任人应对正在使用的取水井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停用的取水井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取水的或干涸的;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等相关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无主取水井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报废取水井的处置则应采取以下方法: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或填埋的方法;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记者 冯月静)

关键词:取水井,安全管理,水污染

责任编辑:韩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