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小区人口万人以上将按比例配置托老所
(2)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促进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列入县(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3)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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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老年人|,服务设施,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