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政府购买服务有据可依
本报讯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开展有关工作做出明确部署,为规范和推进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明确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竞争择优、强化绩效,以事定费、政社分开等六项原则,《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2015年,进一步扩大全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覆盖范围,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2017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明确购买内容。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及政府部门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辅助类、技术类和事务类事项。 明确职能单位责任分工。制定了全市指导性目录和2014年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该市明确市级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分工13项。指导性目录共19类154项,在全省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新增2类11项,其中“三农”类服务6项、社工服务5项;修改1项,将“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修改为覆盖面更广的“劳动职业培训服务”。2014年度购买服务事项117项,比省级新增29项。 |
关键词:指导性 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 医疗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