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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不同品牌冷却液别混用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陈霞 2015-01-07 0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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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陈霞)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于去年9月至12月对石家庄市部分汽车4S店提供或销售的发动机冷却液进行了比较试验。结果显示,部分汽车4S店发动机冷却液不合格。

  据悉,此次比较试验共涉及13个发动机冷却液生产厂家的14种商品,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NH/SH/T0521-2010《乙二醇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中的检测方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冰点、沸点、PH值指标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一汽轿车专用FO防冻液”、“上海大众发动机专用冷却液”、“广汽防冻液”表现较为突出,均低于明示值3-4度。冰点是发动机冷却液在低温下的防冻性能指标,发动机冷却液必须具备防冻作用,这样在冬季气温极低时,也不会因冷却系统中的冷却液结冰而影响发动机正常工作。冷却液的冰点要求一般由不同地区的环境温度决定。

  省消协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冷却液商品时,要尽量选择正规卖场中的商品,以免购买到劣质冷却液商品;另外,建议消费者选择冷却液商品规格型号时应注意,应该使用冰点比车辆运行地区最低气温低10℃左右的冷却液商品;消费者挑选冷却液类商品时还应注意,选择无异味、透明度好的冷却液类商品,皮肤尽量不要直接接触冷却液,因为冷却液及其添加剂均为有毒物质;此外,不同品牌、不同配方的冷却液不能混用。补加冷却液时用同一品牌、同一冰点的产品。由于冷却液的添加剂配方不同,混合后会破坏添加剂的配比平衡,从而造成冷却系统的腐蚀;消费者购买冷却液类商品还应留存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能有效维权。

关键词:品牌,冷却液,消费者,维权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