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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法院“八道保险”打造民事送达亮点

来源:长城网 作者:唐新华 刘树朝 记者 刘俐验 2015-12-01 2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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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2月1日讯(唐新华 刘树朝 记者 刘俐验)记者于1日获悉,新乐市人民法院针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在诉讼必经程序——“送达”这一关键环节上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在其提供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不能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技术层面对送达制度改革进行创新,以“八道保险”打造民事送达“八大亮点”,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

  明晰权利义务,统一确认书格式。设计统一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专门设置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重要告知事项一栏,使当事人充分知晓与理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操作程序、法律后果等与其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

  一次确认送达地址,案件审理执行全程适用。在当事人填写确认送达地址之后,送达地址和联系信息在案件审理执行终结前没有变化的,一审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至案件审理执行终结时止;在二审及执行期间,当事人送达地址未变更的,不需要另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间,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提交送达地址变更告知书。

  送达地址不准确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送达地址变更后当事人未及时告知法院,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或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送达流程上做到“全程记录”、全程录像。做好规范送达法律文书和登记分发统计工作,尤其注重对法律文书送达节点进行全程记录,将每份法律文书的送达人、送达时间、反馈情况都记录在案。每周对送达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并按月生成送达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以便及时掌握和解决送达中存在的新动向和新问题,实现对送达流程的动态管理。同时,为直接送达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送达全过程,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以照片或录像截图附卷。

  诉前确认送达地址,诉讼时不怕其“躲猫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诉前确认是指诉讼前当事人在合同、调解协议、公证书等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来如果发生诉讼则按照书面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认定当事人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有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明确约定送达地址适用的诉讼程序范围、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告知方法、提示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电子送达自愿选,当事人法院两方便。根据法律规定,在《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中专门设置了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一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既方便了当事人接收诉讼文书,也方便了法院送达,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的效果。

  灵活确定公告送达方式,保障审判进程的顺利开展。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必须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官对公告送达应采取审慎的态度,科学界定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除此两种情况外,均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受送达人住所地在本省辖区内的,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受送达人住所地在本省辖区外的,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便于更大范围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完成送达程序。其中,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妨碍法院送达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当事人和案外人阻止、妨碍法院送达时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类型,法律制裁不手软。

关键词:新乐,法院,送达难

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