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我要发帖 | 我要投稿 | 邮箱登录    投稿邮箱:sjzjzz2014@163.com

新闻热线:0311-67561214 13933884099

城市导航: 石家庄 保定 唐山 承德 秦皇岛 邯郸 邢台 衡水 廊坊 沧州 张家口 辛集 定州
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石家庄频道>>时政要闻

2月1日起石家庄新购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27 14:03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1月26日,记者从从石家庄市环保部门获悉,2月1日起,省会新购置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同时,外籍转入车辆将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不过,此前已经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会受到影响。

  据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日前,石家庄市环保局和市交管局共同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通告》要求,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向购车者如实告知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石家庄市环保部门将对销售车辆进行环保达标核查。

  按照《通告》要求,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的,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办结注册登记手续。

  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石家庄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部门核查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达到国Ⅴ及以上标准的,经环保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在通告实施之前已办理转入本市手续的车辆,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办结转入登记手续。

  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www.vecc-mep.org.cn)。

  对此,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介绍,《通告》发出后,从今年2月1日起,省会新购置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外籍转入车辆将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并且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才能转入石市。不过,此前已经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会受到影响。 “新的国Ⅳ排放标准发布后,对省会的减排有极大的促进和提高作用。”赵东宇介绍,由于标准的提升,氮氧化物可以减排25%到28%,颗粒物可以减排60%到70%,预计十二五期间,石家庄氮氧化物减排量可以达到1万吨。(记者 李春炜)

 

关键词:石家庄,车辆,排放标准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 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冯素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