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石家庄新购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1月26日,记者从从石家庄市环保部门获悉,2月1日起,省会新购置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同时,外籍转入车辆将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不过,此前已经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会受到影响。 据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日前,石家庄市环保局和市交管局共同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通告》要求,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向购车者如实告知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石家庄市环保部门将对销售车辆进行环保达标核查。 按照《通告》要求,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的,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办结注册登记手续。 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石家庄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部门核查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达到国Ⅴ及以上标准的,经环保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在通告实施之前已办理转入本市手续的车辆,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办结转入登记手续。 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www.vecc-mep.org.cn)。 对此,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介绍,《通告》发出后,从今年2月1日起,省会新购置车辆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外籍转入车辆将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并且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才能转入石市。不过,此前已经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会受到影响。 “新的国Ⅳ排放标准发布后,对省会的减排有极大的促进和提高作用。”赵东宇介绍,由于标准的提升,氮氧化物可以减排25%到28%,颗粒物可以减排60%到70%,预计十二五期间,石家庄氮氧化物减排量可以达到1万吨。(记者 李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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