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石家庄日报讯(记者王静)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并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基础设施工程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无证排放污水最高罚十万元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科研、洗浴、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下转第四版) |
关键词: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
责任编辑:田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