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以人查房”的“限制”不能走样
近日,国土部正计划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最敏感的“以人查房”问题,明确了“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6月2日《新快报》) 可否随意“以人查房”,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以人查房”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问题,与我国公众对腐败的“恨之入骨”是紧密相连的,因为我国还没有国外那样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房叔”、“房婶”们的落马,很大程度上就要归功于“以人查房”的漏洞,正因为如此,当一些地方出台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的措施之后,迅速遭到了公众和舆论的质疑。 这次,国土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限制开放“以人查房”,表面上是对“以人查房”持支持态度,但能否符合公众期待,关键就在于其“有限制”不能走样,否则就可能异化为实际上的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关于“以人查房”的限制,《条例》的限制是两方面的:一是将可以查询的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程序上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一般情况下,个人要取得官员对自己“以人查房”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界定谁是与官员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过于局限,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公众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权利。另外,“以人查房”必须以“申请”为前提,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多长时限内必须得到批准,就成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申请动不动不批,或者拖延批准,就可能耽误“以人查房”的反腐败时机。 官员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官员的俸禄完全来自纳税人,广义来说,每一个公众都是官员的权利人,都是和官员是否腐败的利害关系人;但从狭义来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又是一个法律术语,往往限制在“直接当事人”或有证据证明的“间接当事人”身上。怎么对应官员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人查房”的限制就会有天壤之别。既然《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部门起草”,那么,国土部门就当以公众利益为上。 至于对官员进行“以人查房”是否需要“申请”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可以商榷的。监督官员是否腐败,是每一位公众的正当权益,如果要设置“申请”的前提的条件,实际上就是在为公众监督官员设置障碍。而且,《条例》也没有明确“查询、复制登记信息”是否收费的问题,如果进行收费,无疑是进一步抬高了公众监督官员的成本,这与反腐败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也希望国土部门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对此加以考虑。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个人房产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是否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了。如果个人房产信息不公开,政府官员就可能在房屋价值评估中徇私舞弊,而公众又可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国家,个人房产信息却是极度透明的,几乎所有个人住宅都可以在商业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中查询到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成交合同、贷款纪录、地税情况等,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以下载,当然,整个过程是既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须交费的。 2013年2月,在“以人查房”最为争议的关头,新浪网有一个调查显示,87.7%的人表示不支持约束“以人查房”,只有9.8%的人表示不支持“以人查房”,2.5%的人表示不好说;76.1%的人认为“以人查房”可以抑制炒房,17.8%的人认为并不能抑制炒房,6.1%的人表示不好说。可见,允许“以人查房”是“一箭三雕”的,可以反腐、可以抑制炒房,还可以监督房产税的公平公正。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以人查房”的问题上,何不完全尊重民意呢?(郭文婧) |
关键词: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