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建大型小区要建中水回用设施
3月1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内容涵盖了用水管理、再生水及雨水利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大方面。其中,按照《办法》规定,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商场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工业生产等用水,要首先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再生水。 用水管理: 超计划用水部分加价一倍 《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以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水单位(户)有两类及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用水单位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该单位用水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洗车服务、景观环境用水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同时,《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取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其中,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并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取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再生水利用: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鼓励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住宅小区等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鼓励连片居民小区集中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同时,生活杂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工业生产等用水,应当首先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再生水。其中,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暂不具备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条件的,实行再生水配送制。 此外,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或地下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而民用建筑、工业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和高架桥以及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等市政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办法》规定,再生水的价格应当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保障措施:设立节水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同时,《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项目的资金补助以及城镇供水水质督查、检测等。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节水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
关键词:石家庄,大型小区,回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