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新规防范“城市内涝”
渤海早报石家庄讯5月3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并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对损害公共排水设施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堵塞、损害、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没有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对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截流、改变排水流向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彭丽晗) |
关键词:排水,设施,规范 |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