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心城区污染企业三年后全部搬迁
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提出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意见》提出,设立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补偿、政策资金、搬迁奖励及贴息扶持。 对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和政策资金支持。在基本补偿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政策资金上,企业按照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企业原址预期土地净收益的90%补偿企业,未按照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特殊企业“一事一议”。原址土地不可出让或出让面积较少,土地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经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以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时间为限,对每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市级融资机构为支付企业搬迁改造筹集的资金,市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 《意见》还提出,妥善安置搬迁企业职工,全面落实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经市搬迁办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
关键词:污染企业|城区|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