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我要发帖 | 我要投稿 | 邮箱登录    投稿邮箱:sjzjzz2014@163.com

新闻热线:0311-67561216 13933884099

城市导航: 石家庄 保定 唐山 承德 秦皇岛 邯郸 邢台 衡水 廊坊 沧州 张家口 辛集 定州
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石家庄频道>>法治

酒后泄愤为琐事 任意毁财代价大

来源: 作者: 郭晶璇 武亚楠 2014-06-26 18:24:0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石家庄6月26日讯(武亚楠 记者 郭晶璇)近日,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一宗因琐事泄愤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梅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查,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梅某与同事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某会馆包厢内聚会,此时包厢内音乐响起,同事们自顾自唱起歌来,梅某酒后找钥匙找不到,因嫌包厢内嘈杂没人理会他,于是一气之下用啤酒瓶将包厢内背景墙、舞台钢化玻璃等物品砸坏,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60元,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某会馆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对其判决缓刑。被告人梅某对自己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深感后悔。

  承办检察官提醒,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被告人梅某的行为就是一个例证,为发泄私愤,一时冲动,随意砸坏物品来泄愤,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不但要赔偿损失,还给自己留下刑事犯罪的污点。

关键词:井陉矿区,检察院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田平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