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公众聚集火灾高危单位营业期间2小时巡查一次 城镇附近危爆物生产商要为公众上保险 近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多条亮点值得期待:公众聚集火灾高危单位营业期间2小时巡查一次;城镇附近危爆物生产商要为公众上保险;各行业要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娱乐高危场所营业期间不得动火施工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栋居民楼,工人违规装修,引燃大火,造成58人死亡的特大事故。此次河北省出台的《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火灾高危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告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 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 靠近城镇危险品生产方要买保险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又将进入旺季,挨着这些生产厂商的住户总是提心吊胆,万一出事怎么办? 《规定》提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各行业要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30层以上写字楼2小时需巡逻一次 根据《规定》定义,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就属于火灾高危单位,而全省已有多处超过100米约30层的写字楼、酒店等建筑。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火灾报警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保消联勤队,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际确定联勤队员数量,配备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 相关资料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附件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5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包含单幢建筑总面积≥10000m2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 (三)床位数≥200张的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300张的医院、疗养院; (四)包含单幢建筑面积≥10000m2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单幢员工集体宿舍或生产车间≥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以及同时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办公等3个以上项目的综合性公众建筑; (六)单层建筑面积≥10000m2或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宾馆、饭店、会堂,经营可燃易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储量≥1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一)建筑高度≥10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 (二)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且建筑面积≥5000m2的公共建筑; (三)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且单体≥20000m2的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影视中心、邮政电信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固定资产或者货值≥1亿元的大型可燃物质生产、储存企业、仓库、发电厂。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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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安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