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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小区内被偷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4-06-17 13: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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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关键看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及是否有过错

  承德市刘先生咨询:我有一位亲戚住在南方某县城,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想让我帮着问问。事情是这样的:亲戚在所住小区里停车后,汽车被盗。该小区实行进门停车收费制度,每晚收费5元,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将盗车贼抓获,但被盗车辆已无法追回,该车辆又没有上盗抢险,据称,盗车贼有听力残疾,也没有赔付能力。据亲戚说,该小区保安只负责进门收费,从来未尽过安保巡逻义务,小区内车位紧张、停车混乱,经常发生车辆被划的事儿,“曾经站在该小区门口呆了一上午,看到进进出出的车辆,没有一辆不被人为划过的。”“也不管是否是小区业主的车,只要交费,就可以随便往里面停放,所以车从小区里开出去,基本上畅行无阻,保安也不管不问。”

  最气人的是,当天,我的亲戚离开汽车仅五分钟,上楼拿了一件外套下来,就发现汽车丢了,随即请小区保安值班室进行排查、监控,对方却答复说小区保安人手不够,让他自己去派出所报案。事后,亲戚才知道该小区所谓的24小时监控设备根本就是个“摆设”,平时就没用着,接到我亲戚的反映后,过了30分钟才开机启用,错过了监控盗车贼的最好时机。而事后通过刑事讯问笔录可知,盗车贼就是在这个时间空当,从小区第四个出入口,在保安面前大摇大摆把车开走的。我想知道,我亲戚能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帮办答复:物业公司是否为刘先生的亲戚丢车负责,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承担责任的大小,又与其过错程度相关。车辆在小区内丢失或毁损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认定:一种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一般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认定为车位使用关系,除非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看双方是否有车辆保管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因此,如果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应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职责致使车辆丢失、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将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其次,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要看物业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控制程度来认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公司要求停放车辆时交付“行车证”甚至车钥匙,凭有效身份识别卡证才放行,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倾向于将这种情况认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还要看在所涉纠纷之中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可参考如下标准:物业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和采取了相关保安措施;承诺全天24小时监控的小区,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当发生犯罪行为时,保安人员是否放任或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保安是否查验了证件;案发后,是否采取了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实践中,当双方的保管关系不成立时,车主仅以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用,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时,各地判例结果不尽相同,其中很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尤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职责。《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此即意味着,按照上述观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只要证明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义务及附随义务,没有重大过错,就有可能据此免责。

  具体到本案,如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车辆存放的约定,刘先生的亲戚应根据约定判定是否构成保管关系,从而确定索赔思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因案发后物业公司未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认定为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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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丽君

关键词: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 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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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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