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日用杂品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行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日前,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诊疗、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调剂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伪造门诊病历,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在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等。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伪造、编造外购处方,以及未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串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以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单位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 据悉,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两定点单位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管理,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并建议其执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规定,两定点单位3年内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转让,以杜绝倒卖药店、高价转让、牟取暴利的行为。因故不能维持经营的,需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机或取消定点。定点有效期到期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选择确定定点。 |
关键词:零售药 |